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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执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安全评价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和科学有效性,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长效机制,维护行业秩序和整体利益,推动安全评价诚信建设,提高职业素养,规范执业行为,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不正之风,维护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评价对象以及社会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章程》和结合广大会员的意愿,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安全评价自律遵循爱国、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的原则,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
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
坚持诚实守信,反对弄虚作假;
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
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第三条 凡加入本公约的会员,均承诺充分尊重并自觉信守本公约。
第四条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下称协会安评委)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对加入本公约的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会员对协会安评委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协会安评委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安评委举报违约行为,协会安评委应对实名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章 会员承诺
第六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为目标,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恪守承诺、热情服务、敬业奉献,不断提高和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积极为安全生产事业和安全评价工作健康发展献计献策,共同营造和维护安全评价事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七条 坚持客观独立、科学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开展工作。不隐瞒事实,不出具虚假报告,不暗示、诱导或纵容评价客户提供虚假证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第八条 坚持公平竞争、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按照取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同行之间相互尊重、同业互助。不以非正当手段排挤、损害和打击同行,不损害他人名誉。
第九条 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协会安评委进行调解。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惯例,签订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廉洁自律,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支付或者承诺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 靠质量和信誉参与市场竞争,不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或作出虚假承诺,误导评价客户及社会相关方;杜绝无序、恶意竞争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十二条 允许安全评价师的依法正常流动,不无理限制安全评价师的正常合理流动。不压制、打击安全评价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遵守从业管理规则,安全评价师不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师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每个从业周期接受不应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掌握先进的知识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协会安评委组织的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法、违规及违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应积极开发安全评价新技术、新方法,开拓安全评价新领域,撰写和发表有关学术论文,促进安全评价技术发展。
第十七条 保守评价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协会安评委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以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 协会安评委设立评比制度和奖励制度。 协会安评委对在安全生产、安全评价工作中兢兢业业、表现优秀、业绩突出,对安全评价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公开向社会宣传。具体评比和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协会安评委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可以给予惩戒。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会员,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安评委依据本公约及国家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给予惩戒,并将惩戒结果或建议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会员、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协会安评委根据会员的违约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惩戒,并向社会公布:
(一)警告;
(二)协会安评委内部通报批评;
(三)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
(四)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资质;
(五)注销会籍,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本公约经协会安评委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备案,由协会安评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后,根据实际需要,协会安评委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协会安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2013年12月18日本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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