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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8/25 16:58:08  分享到:

 

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持续深化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从根本上拧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链条,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源头治理、精准治理、系统治理理念、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非煤矿山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建成运行;继续整合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杜绝产生新的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1.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新颁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标准,修订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等标准规范。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加快修订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和实施指南,构建全员参与、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

2.制订尾矿库闭库管理办法。加快制定山东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程序,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3.完善创新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完善和落实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规范,强化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2021年年底前,全省大型和重点企业全部建立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提高安全管理专业化水平。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提高安全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办矿标准,原则上不再审批小型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暂停审批新建石膏项目。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加高扩容审批,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符合我省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规定且确需新建的,原则通过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措施,实行联合立项论证或评估,从严把关、从严审批。

2.严格设计审查和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严格审查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规范审查程序和时限,切实提高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质量。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矿山的竖井用于提升人员的,一般选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并作为“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非煤矿山,尤其是地下开采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凡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以及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一律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设备,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全部落实到位。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健全完善从第一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到具体责任人(班组、岗位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责任制,明确各层级各岗位的责任清单和考核标准,从严落实一岗双责、从严落实考核,确保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确保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2.推进双重预防体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体运行。坚持贴合实际、实用管用、职工愿意用的原则,充分利用非煤矿山双重预防体系建的方法、路径和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方面的岗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优化并落实评审(评估)制度,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体系同步建设、互促共进、整体运行,切实提高非煤矿山源头治理、精准治理、系统治理能力。加强动态抽查,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2020年年底前,非煤矿山企业尤其是地下开采矿山(含尾矿库)必须实现内部安全管理、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位一体”建设和运行。

3.加强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建设。加大信息化、自动化、机械化、标准化建设,扎实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加大先进适用装备配备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井下作业人员,井下采场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大型矿山以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自动化建设为重点,实现自动化减人;中型矿山以掘进、采矿、运输等环节机械化建设为重点,减少用工人数,实现机械化换人;小型矿山以规模化建设为基础,全面深化以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为重点的标准化建设。在用尾矿库要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加强深井开采岩爆防治技术研究与推广,防范深井开采生产安全事故。

4.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考核。严格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健全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查。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在岗职工年度培训、转岗培训做到“应培尽培”,依法保证安全培训所需资金,培训经费要专款专用。规模以上企业设置实操培训车间,保障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实操培训条件。严格“三项岗位”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岗在职。充分利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加强安全人才培养。加大企业安全培训执法力度,促进安全培训规范、到位。

5.大力推进安全智慧矿山建设。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手段优化整合现有信息资源,集成式建设涵盖基础管理、岗位风险管控、风险监测预警等内容的非煤矿山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深井地压智能监测预警平台,对全省采深超800米的地下矿山地压在线监测,超前预警地压灾害风险。2022年年底前,省市县企四级数据互通共享,实时汇聚企业风险管控、隐患治理和透水、大面积冒顶、中毒窒息、坠罐、溃坝、高陡边坡坍塌等重大安全风险在线监测预警信息。

6.强化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优化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发放到每名岗位职工,引导其熟练掌握,确保应急预案管用好用。要强化实战化、常态化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预案的实战性演练,不定期开展专项预案演练,通过实战性和常态化演练,整改预案和现场处置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以及应急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保障不到位的问题。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地下开采矿山必须立即停产撤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在位;尾矿库(头顶库)企业要加强与属地政府及下游居民、企业的应急联动,增强联合响应能力,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四)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严密管控地下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坚持不懈地抓好地下矿山“通风防火、提升运输、防治水、采空区充填”四个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井深超过800米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企业,每年6月底前要组织专家进行一次会诊,全面检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提出会诊意见,明确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专家会诊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属地应急部门备案。

2.严密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建立并落实应急部门牵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参加的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台风、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形成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合力。尾矿库企业要配齐配强环保、安全、选矿等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对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明显提高和新排查处的“头顶库”,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细化治理措施,大力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彻底整治治理,原则上2021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3.严密管控陆上油气开采重大安全风险。强化油气增储扩能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东营、潍坊、淄博、滨州等重点地区,要把陆上油气开采企业列入年度执法计划,每年组织开展1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专项执法检查,排查整治直接作业、井控管理等重点环节,含硫化氢井场等重点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严防井喷、硫化氢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将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贯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整合后的矿山管理不规范,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6.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9.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11.尾矿库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续、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法占用河道、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等行为。

12.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规运输和使用火工炸药;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从现在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6月)。按照总体安排和本方案要求,各市、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鲁二级单位、省属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广泛宣传发动和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在企业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市、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鲁二级单位、省属企业要全面评估和排查本地区、本领域、本企业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开小灶”、推广有关部门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各市、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鲁二级单位、省属企业要及时总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经验做法,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制度成果,推动各项治理工作规范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鲁二级单位、省属企业要将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作为重点内容,建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完善针对性整治措施,强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责任落实,确保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加强监管执法。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出台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综合评估确定每座非煤矿山风险等级,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结合“放管服”改革,既依法严格执法,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开小灶”,组织专家进行精准指导服务。

(三)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作用,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调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四)严格督促落实。要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问责等措施,确保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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