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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西采油厂污水回注系统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桩西采油厂污水回注系统建设工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1)建设单位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桩西采油厂
(2)地理位置: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3)联系人:郭尚为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1)项目名称:桩西采油厂污水回注系统建设工程
(2)项目简介:桩西采油厂边底水能量充足的非注水开发单元日产液2.93×104t,占全厂63%,是污水的主要来源地。采油厂日回注污水0.35×104m3,日富余污水2.48×104m3。按照“油田、区块、层系‘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桩西采油厂选择地层亏空大、储层物性好、天然能量充足、注入能力强,同时不影响油田开发的单元和层系进行回注。计划在长堤、桩西两个油田的7个单元进行回注,进行桩西采油厂污水回注系统建设工程。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1)现场调查
1)调查人:程燕、高楠楠
2)调查时间:2015.3.16
3)陪同人:吴汉江
(2)现场采样:
1)采样人:顾涛、陈延芳、冯巧、王丹丹、孟祥露、秦翠翠、吴佳东、连利燕
2)采样时间:2015.3.23~3.28
3)陪同人:吴汉江
(3)检测
1)检测人:蔡蓓蓓、韩廷玉
2)检测时间:2015.3.29~4.2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1)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原油、甲烷、非甲烷总烃、溶剂汽油、苯、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甲醇、噪声、高温等。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本次检测对桩1接转站、长堤接转站、桩1注水站、长堤注水站、桩121注水站和桩64注水站进行了现场调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化学因素:从检测结果得知,工作场所化学有害物质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
物理因素:经过检测发现,非噪声作业场所噪声测量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由于该项目涉及的原油外输泵、注水泵、空压机、污水外输泵等设备均为高噪声设备,经测量,注水泵房、原油外输泵房及空压机间等工作场所的噪声强度均超过85dB (A),各岗位工种接触噪声强度小于85dB (A),故注水泵房、原油外输泵房及空压机间等工作场所为噪声作业场所。建设单位应为职工配发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工频电场测量了桩1接转站、桩1注水站、长堤接转站、长堤注水站、桩121注水站、桩64注水站涉及的变压器区、配电室共计13个,测量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高温检测了桩1接转站的原油外输泵房,长堤接转站的原油外输泵房和空压机间,及各注水站的注水泵房等工作场所。各工作场所WBGT指数和各岗位的时间加权WBGT指数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本次各工作场所测量了15台轴流风机的风速,通过计算各工作场所的换气次数满足《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50350-2005)的要求;测量桩64注水站化验室通风橱操作位平均面风速为0.4m/s,能够满足《排风柜》(JB/T6412-1999)的要求。
建筑卫生学:本次测量各岗位值班室的照度均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要求,但除值班室外的其他工作场所的夜间照度均较低,建设单位应在工作场所增设照明设施,或为巡检人员配备辅助照明设施。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该项目在对需整改的设备、设施、场所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意见完成整改后,在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完善,个体防护措施到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的情况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基本合格,可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现场验收。
(2)建议:
1)工程技术措施
桩1接转站原油外输泵房应设事故通风装置。
桩1接转站加药间应增设机械通风设施。
建议桩西采油厂将桩64注水站和桩121注水站改为无人值守的生产方式。
2)应急救援措施
桩1接转站加药间、桩1注水站加药间、长堤接转站原油处理加药间及污水处理加药间、桩64注水站加药间应设置不断水的应急洗眼器各1台,共5台。
3)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桩一、桩二生产管理区应做好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各站设置公告栏,规范各工作场所的警示标识。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修改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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