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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明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五号桩油田桩23北区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时间:2015/12/30 10:20:37  分享到:

 

胜利油田鲁明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五号桩油田桩23北区沙三下特低渗透油藏大型压裂弹性开发
产能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1)建设单位名称:胜利油田鲁明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2)地理位置: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3)联系人:韩冰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1)项目名称:五号桩油田桩23北区沙三下特低渗透油藏大型压裂弹性开发产能建设工程
(2)项目简介:胜利油田鲁明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明公司”)五号桩油田桩23块北区已建油井均采用单井拉油方式生产,油井产液管输至多功能罐后拉运至3.5km以外的桩52接转站卸油台。随着下一步生产规模的扩大,大规模拉油势将会带来管理难度增大、生产成本增加、原油蒸发损耗增大等问题,因此五号桩油田桩23块北区建设串接管网,产液管输至桩52接转站。五号桩油田桩23块北区隶属于胜利油田鲁明滨海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海采油管理区”)滨海采油管理区,直接由滨海采油管理区进行管理。
另外,滨海采油管理区的生产、办公场所规模受限,办公环境拥挤、住宿规模不足,不能满足职工正常办公、生活需要。故对滨海采油管理区综合大楼进行了建设。
该项目2013年11月基本完成,2014年1月20日开始试运行。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1)现场调查
1)调查人:程燕、吕艳艳
2)调查时间:2015.7.26
3)陪同人:王剑峰
(2)现场采样
1)采样人:顾涛、孟祥露、陈延芳、汤华萍、王巧平、吴佳东、秦翠翠
2)采样时间:2015.8.07~2015.8.09
3)陪同人:王剑峰
(3)检测
1)检测人:周小玲、韩廷玉
2)检测时间:2015.8.09~2015.8.12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1)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原油、甲烷、非甲烷总烃、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乙酸、噪声、工频电场。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均符合限值要求。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鲁明公司五号桩油田桩23北区沙三下特低渗透油藏大型压裂弹性开发产能建设工程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1)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①化学有害因素:原油、甲烷、非甲烷总烃、溶剂汽油、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一氧化碳、聚醚类化合物;②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的现场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辅助用室和职业健康监护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建筑卫生学(照明)须进一步完善。
4)建设单位已经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配备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满足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公告栏和警示标识的设置须进一步完善。
5)该项目的重点评价因子为:原油、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乙酸、一氧化碳、噪声。关键控制环节:桩23-7站加药间加药、井场及桩52接转站采样、原油含水化验及有机氯化验、清罐作业。
该项目属于石油开采业,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综合分析判定,该建设项目须按照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综合上述,该项目在对需整改的场所按照报告提出的意见完成整改后,在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完善,个体防护措施到位,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中提出对策措施及建议的情况下,建设项目能够符合国家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个体防护用品
桩23-7加药间使用的药剂有腐蚀性,采油工在加药时应佩戴护目镜,桩23-7站加热炉操作间及混输泵旁存在噪声危害,采油工在巡检时应佩戴防噪声耳罩。桩52接转站化验室进行有机氯化验时添加的药剂有腐蚀性且在化验过程中会挥发出酸性气体,因此桩52接转站集输工进行有机氯化验时,应佩戴护目镜及可防护酸性气体的自吸过滤式防毒半面罩。
2)应急救援
①桩23-7站加药间需添加破乳剂,药剂无明显毒性,但存在一定的腐蚀性和刺激性,桩52化验室进行有机氯化验时使用冰乙酸,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规定, 桩23-7站加药间、桩52接转站化验室应设置不断水的应急喷淋洗眼器各1台。洗眼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以正常步伐不超过10s能够顺畅到达的地方,且距离危险源不超过15m,并在同一操作面上,中间不应有障碍物。
②桩23-7站及桩52接转站加热炉泄漏可能导致大量的可燃气体、一氧化碳积聚,因此应将滨海采油管理区的便携式四合一气体检测报警仪配置到注采输站,还应再购置1台配置到桩52接转站,便于桩23-7站采油工及桩52接转站值班人员巡检时使用。
3)建筑卫生学
建设单位应在罐区、天然气分水器区增设照明设施,或为巡检人员配备辅助照明设施。
4)职业卫生管理
①根据《中国石化劳动保护费用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766号)第4.3条,滨海采油管理区应做好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定期对从业人员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进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100%正确使用。
②根据鲁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滨海采油管理区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对职工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穿戴、使用以及劳动防护用品基础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③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十条,滨海采油管理区及注采输站办公区应设置公告栏对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进行告知,桩23-7站及桩52接转站现场设置公告栏,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④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规范各工作场所的警示标识。
⑤该项目在检维修作业、生产运行及维护保养作业存在承包商作业的环节,承包商的职业卫生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560号)的规定执行。
外委作业时,对承包商的作业资质、人员资质、人员专业知识、设备合格情况、防护器具、警示标识、作业过程的检查等进行全面细致管理,严格遵守中石化集团公司的作业票制度。
承包商承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发包单位负责对其职业卫生管理进行监督。
大项目总承担承包商应设立医护站,配备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发包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承包商职业卫生资质进行审查,建立承包商职业卫生资质审查台账。
职业卫生基本条件需经发包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承包商共同确认。
5)自然疫源地
①各岗位职工应保证所辖区域内环境干净整洁。
②定期喷洒灭鼠药。
③下水道旁、草丛中可安放扑鼠器。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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